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4592號
KSDV,114,司促,14592,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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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9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郭書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伍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
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
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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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