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4567號債 權 人 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宣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林宣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