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0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小港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川國
代 理 人 曾學忠
債 務 人 黃佳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壹萬伍仟伍佰陸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