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差額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4年度,43號
KSDV,114,勞訴,43,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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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43號
原 告 蔡文復

訴訟代理人 葉孝慈律師
沈怡均律師
被 告 高雄市大寮區前庄福德宮

法定代理人 謝景輝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謝孟璇律師
張嘉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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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