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251號
KSDV,114,勞補,251,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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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51號
原 告 劉珮萱
原告與被告餘韻餐館即徐有餘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1,18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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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