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36號
原 告 陳立農
原告與被告啓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4,5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
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
7-2條第1項前段、第77-1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10萬9,200元、薪資24萬5,396元、特休未休
工資5萬8,652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3萬9,099元,共計45萬2,34
7元,應徵裁判費6,180元,暫免徵收2/3即為4,120元,另原告聲
明第3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
訴,應徵裁判費4,500元,是原告合計應徵裁判費6,560 元(計
算式:6,180 -4,120 +4,500 =6,56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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