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35號
原 告 羅浩維
原告與被告周呈恩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
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2
條第1項前段、第77-1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精神損害賠償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另
原告請求被告將民事起訴狀於指定報紙或網站全文公開一次,以
回復其名譽,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4,500元。是
原告合計應徵裁判費8,600 元(計算式:4,100+4,500 =8,6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