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4年度,64號
KSDV,114,勞小,64,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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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64號
原 告 傅伴紅

原告與被告劉梅君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因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
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萬8,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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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