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陳建明
相 對 人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鑫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秋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辰鑫投資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非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
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
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
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
78條自明。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由非訟事件法第
35條之1規定可悉。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魏孝秦於民國114年6月13日
辭任,同日由董事會推選辰鑫投資有限公司(下稱辰鑫公司
)擔任董事長並由李明秋行使董事長職權,經經濟部商業發
展署於同年7月21日准予登記乙情,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
記表、董事會臨時會議議事錄等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應
由辰鑫公司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而承受本件非
訟程序,惟兩造迄未提出何書狀聲明承受本件非訟程序,自
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辰鑫公司承受本件非訟程序,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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