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陳寶珍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再審被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再審之訴事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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