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6號
原 告 張清全
被 告 林峻賢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