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清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峻賢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1,853元(570,067-370,329-
157,885=41,85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