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志真
吳陳麗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佳霖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95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