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519號
KSDV,113,訴,1519,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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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1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被 告 陳昆毅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六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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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