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子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政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8月18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日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