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7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杰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佩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73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15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