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350號
KSDV,113,訴,1350,20250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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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50號
原 告 劉政和

訴訟代理人 林少尹律師
被 告 高小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052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1%,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9,052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訴外人劉中山之子,被告為劉中山之再婚
配偶。劉中山於民國111年8月7日過世,其繼承人為兩造。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已將劉中山之勞工退休金
新臺幣(下同)178,105元給付予被告,惟依勞工退休金條
例第27條之規定,該勞工退休金應由兩造均分,是原告可向
被告請求給付一半之勞工退休金即89,052元。又原告欲申請
一次發放之遺屬津貼,被告欲申請按月發放之遺屬年金,而
就如何申請一事未達共識,然兩造於112年10月27日在三商
美邦人壽高雄分公司(下稱三商美邦)達成協議,協議內容
為:如勞保局採按月發放遺屬年金予被告之方式,被告仍將
一次給付採遺屬津貼所發放金額之半數即663,255元予原告
(下稱系爭協議),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民法第17
9條之規定、系爭協議提起本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
付原告752,3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願意給付一半之勞工退休金即89,052元予原告
,然兩造間並無系爭協議存在,故伊毋庸給付663,255元予
原告,況伊依遺屬年金所領之款項,既與原告無涉,且原告
亦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之資格,伊何須將所領之遺屬年金分
予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見訴卷第100、236頁)
 ㈠劉中山於111年8月7日過世。
 ㈡被告於111年9月20日向勞保局申請劉中山之勞工退休金,勞
保局於111年10月25日核定發給劉中山之勞工退休金178,105
元予被告。
 ㈢兩造於112年10月27日曾至三商美邦高雄分公司
 ㈣勞保局於112年10月31日通知兩造:兩造關於劉中山之死亡給
付係要申請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一事,勞保局前於111
年10月20日已通知兩造協議,嗣因原告向法院提起確認劉中
山與被告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勞保局因而暫停處理劉中山
勞保死亡金各項給付。現因前開訴訟業經法院駁回原告之訴
在案,故再次通知兩造協議係要申請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
貼。
 ㈤勞保局於112年12月13日函覆原告:如一次請領劉中山遺屬津
貼,則依法計算後,該遺屬津貼可請領之金額為1,326,510
元。
 ㈥勞保局於112年12月13日函覆原告:原告提出遺屬津貼之申請
,被告提出遺屬年金之申請,經勞保局通知兩造協議後,因
兩造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協議,故勞保局依法逕按遺屬年金給
付發給;關於原告提出之遺屬津貼申請,勞保局核定不予給
付;原告不符合子女可請領遺屬年金之條件,故原告不得請
領遺屬年金給付。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
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
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
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法第153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兩造對
於系爭協議是否存一情存有爭執,自應由主張系爭協議存在
之原告負舉證責任。
 ㈡系爭協議之必要之點除「被告願給付原告款項」外,「給付
之金額」(即遺屬津貼所發放金額之半數)亦為必要之點,
是若缺乏對於給付金額之共識,自難認兩造之意思表示已達
一致而可認系爭協議存在。經查,112年10月27日在三商
邦協助兩造填寫保險申請資料之人為證人陳漢鐘一情,為兩
造所不爭執(見訴卷第132至133、237頁);又證人陳漢鐘
結稱:兩造於112年10月27日在三商美邦時,有討論到要一
次領遺屬津貼或分次領遺屬年金,被告當時有向原告表示自
己不會獨吞款項,但我沒有印象兩造說要如何進行分配等語
(見訴卷第130至131頁),是自證人陳漢鐘之證述,至多僅
能認定兩造對於「被告願給付原告款項」之部分已有共識,
然就「給付金額」之部分,尚無從肯認已有共識,自無從僅
以證人陳漢鐘之證述肯認系爭協議存在。
 ㈢原告另主張參酌本件勞工退休金之分配,及另案原告訴請確
劉中山與被告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之和解筆錄之分配(見
訴卷第123至124頁),兩造之比例均以一半為計算而得認原
告主張系爭協議存在一情屬實云云。惟本件勞工退休金之分
配係源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之規定,原告亦以該規定作
為其請求之基礎,自無從以法律之規定逕認定兩造間意定之
系爭協議存在。又另案之和解筆錄係於112年10月12日成立
,如兩造於112年10月27日討論系爭協議內容時,亦欲逕以
和解筆錄之比例作為分配,實難想像證人陳漢鐘會未聽到「
給付金額」之討論。是原告欲以勞工退休金、另案和解筆錄
佐證系爭協議存在,並非可採。
 ㈣原告雖提出兩造間之對話紀錄欲證明系爭協議存在(見訴卷
第165至185頁),惟觀該等對話紀錄,原告雖自112年11月1
1日起多次詢問被告是否已請勞工局計算一次請領之金額,
但迄至112年11月29日之對話中,才提到一次請領之款項一
人一半之內容(見訴卷第173頁),且該日原告所傳之訊息
為「大家都領津貼一人一半錢也夠活下輩子了」、「你能保
證你可以在台灣或是活到什麼時候」、「直接領一筆錢置產
或是開店或是投資不好嗎」、「難不成投資會比你領年金錢
還少嗎」、「你想清楚,月領只是在苟延殘喘而已,工作這
麼辛苦不需要這麼累」等語(見訴卷第173頁),足認兩造
於112年11月29日對於劉中山之死亡給付要一次領遺屬津貼
或分次領遺屬年金尚未達成共識;又勞保局於112年12月13
日函覆原告如一次請領劉中山遺屬津貼,可請領之金額為1,
326,510元(見不爭執事項㈤),則難想像兩造會於112年10
月27日,即就如何請領死亡給付、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之金額
等節均無共識之情形下達成系爭協議。原告雖另以其於112
年12月1、19、27日提到兩造有系爭協議,被告均未予回覆
(見訴卷第177至183頁),而主張被告已默認系爭協議存在
,然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
,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若單純之沉默,則除有
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
默示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762號、80年度台上
字第1470號判決意旨參照)。於此,被告縱未為反對之表示
,其斯時之不作為僅係單純沈默,被告亦係如此主張(見訴
卷第237頁),原告復未舉證證明此單純沈默即屬某種法律
效果之表意,依前述說明,無從逕謂被告有默示同意系爭協
議存在。
 ㈤據上,本件原告所舉事證,無從肯認兩造間存有系爭協議,
是原告以系爭協議所請求之663,255元,並無理由,應予駁
回。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一半之勞工退休金即89,052元之部分
,被告同意給付(見訴卷第236頁),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
有理由,應予准許。
 ㈥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
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對被告之前揭不當得利請求權,係屬給
付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而本件民事起訴暨聲請調查證據
狀繕本係於113年6月28日送達於被告(見審訴卷第21頁),
因此,原告併請求被告自該書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6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應
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民法第179條之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89,052元,及自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第1項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此部分
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僅係促請
法院職權發動,故就原告勝訴部分即無再由原告聲請供擔保
宣告假執行之必要;另依聲請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亦得免為
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併此敘
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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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