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320號
KSDV,113,訴,1320,202509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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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玉茹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宗德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
年8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顏玉茹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肆仟貳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之正本及
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上訴人顏玉茹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
明所載,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200元,惟未據顏玉茹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顏玉茹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㈡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均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
裁定補正,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林綉君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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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