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310號
KSDV,113,訴,1310,2025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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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10號
原 告 黃富榮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
被 告 林宜佳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
要,爰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上午9時
3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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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