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10號
原 告 黃富榮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
被 告 林宜佳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
要,爰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上午9時
3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