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10號
原 告 黃富榮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
被 告 林宜佳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
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法官王
雪君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法官王雪君已取得獨任辦理民
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
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
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王雪君
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林綉君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