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國貿字,113年度,1號
KSDV,113,國貿,1,2025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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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貿字第1號
原 告 Kuntong Machines Ltd., Part.


法定代理人 Mr. Chaiyawut Sreewong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陳宜姍律師
葉俊宏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睿騰律師
被 告 正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正源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
要,爰取消原定民國114年12月11日上午10時40分之準備程序,
並宣示準備程序終結,另指定於114年12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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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