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貿字第1號
原 告 Kuntong Machines Ltd., Part.
法定代理人 Mr. Chaiyawut Sreewong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陳宜姍律師
葉俊宏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睿騰律師
被 告 正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正源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
要,爰取消原定民國114年12月11日上午10時40分之準備程序,
並宣示準備程序終結,另指定於114年12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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