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3年度,106號
KSDV,113,司執消債清,106,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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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6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周芳如

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
相 對 人即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當事人執行清算事件,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
財團財產範圍,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如附表所列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
  理 由
一、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牙齒長期有缺牙問題,又為照
顧中度障礙之女兒無法工作,父母均有債務問題無其他親屬
可協助,請求准予裁定擴張附表所示之財產為不屬於清算財
團財產範圍,以做為日後口腔治療之費用等語。
二、按法院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一個月內,得依債務人之聲請
或依職權,審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清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及
數額、債務人可預見之收入及其他情事,以裁定擴張不屬於
清算財團財產之範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99條定有明文。另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
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本條例第98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1.查債務人經醫師評估需拔除右上第二小臼齒、第二大臼齒、
右下第二大臼齒,而左上第二小臼齒、左下第一小臼齒、第
二小臼齒、第一大臼齒及右下第一大臼齒缺牙,以植牙及補
骨重建恢復咀嚼功能,共計需費新臺幣(下同)55萬元,因
由於牙齒之原因咀嚼機能發生障害,均無法自附表所示保險
契約獲得理賠,有豐田牙醫診所民國114年7月2日就醫證明
書、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泰人壽)及南山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險單、保單條款等
在卷可證。
 2.次查,債務人女兒101年生,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因自
閉症經核定為特教生,需由債務人本人陪同上課及參與活動
,債務人因此無法外出工作,債務人及女兒之生活均仰賴前
配偶每月給予之生活費及餐食費23,000元,債務人目前已自
勞保退保,其親屬除女兒外僅有父母,其亦積欠債務有於本
院遭強制執行之紀錄,且查債務人、前配偶、女兒三人現均
未領取補助,有高雄市國中小階段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結
果通知書、兒童心理檢查報告、身心障礙證明、債務人陳述
書及簽收生活費及餐費單據、勞保投保資料、親屬系統表、
親等關聯查詢、索引卡查詢、補助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
 3.再查,附表編號2所列之財產,部分依新修正保險法第129條
之1、第132條之1規定不得扣押,部分之解約金債權低於新
修正保險法第123條之1所規定標準不得扣押,故均非屬於清
算財團財產範圍,先此敘明;而附表編號1所列之財產解約
金共計有364,835元,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
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南山人壽、宏泰人
壽函文在卷足參。
四、鑑於債務人因照顧未成年女兒無法外出工作,依靠前配偶每
月給付之生活費,已低於債務人與女兒114年高雄市最低生
活費之1.2倍,不足尚須前配偶支應,難認有剩餘可儲蓄,
且附表所示之財產縱使全數終止,預估可領取保險契約解約
金及未到期保費共計517,229元,僅可支應債務人未來大部
分之必需醫療費用,為避免債務人未來因醫療費用支出而無
從維持生活,於斟酌債務人之健康狀況,可預見之收入與必
要支出後,附表編號1所示之財產確屬其合理生活所必須,
本院因此認定為不屬其清算財團之財產範圍。
五、綜上所述,本院認定附表所示之財產均不屬清算財團之財產
範圍,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附表: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
編號 財產 原因 1 宏泰人壽保險契約 為債務人未來生活所必需。 2 南山人壽保險契約 依新修正保險法不得扣押,故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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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