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21號
原 告 李國翊
張秀祝
李國民
李雨宣
李沛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笠豪律師
簡安邦律師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宥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給付保險金事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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