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05號
KSDV,112,重訴,105,2025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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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吳智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達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82,6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
判費114,394 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
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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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