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4年度,661號
MLDM,94,易,661,2005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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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易字第6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在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起訴案號:94年度偵字第2928
號、94年度偵字第3258號、94年度偵字第3292號),本院於中華
民國94年9 月30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連續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直 接騷擾及遠離住居所之保護令裁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本院於民國(下同)94年5 月18日核發之94年度家護字第58 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甲○○不得直接或間接對陳秋蘭( 即甲○○之母)、陳華松(即甲○○之祖母)為騷擾行為, 並應遠離陳秋蘭、陳華松之住所(即苗栗縣公館鄉五谷村16 鄰五谷274 號)至少100 公尺。甲○○收受該保護令裁定後 ,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概括犯意,未經陳秋蘭之同意,仍居 住在該址;續於94年8 月17日晚上6 時30分許,在其上開住 處,因向陳華松要錢花用遭拒,竟在屋內吵鬧;續於94年8 月21日上午11時35分許,在上址以客語「幹你娘」等穢語辱 罵陳華松,連續違反上開保護令。
三、處罰條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2款、第3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玟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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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