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3號
原 告 郭永通
訴訟代理人 陳婉瑜律師
郭泓志律師
被 告 郭永竑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曾迪群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
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受命法官
行準備程序,為因應審判業務需要,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
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
官曾迪群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饒志民
法 官 呂致和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