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彭正大
蔡淑珍
彭有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柳馥琳律師
被 上訴人 彭治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慧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十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
分,在本院民事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