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川大立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
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2,4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93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
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鄭靜筠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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