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秀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榮民總醫院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371,46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016,939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
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楊境碩
法 官 翁瑄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