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93號
KSDM,114,附民,93,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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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鍾秋蘭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被 告 楊廣 (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4
年度金訴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姚佑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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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