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576號
KSDM,114,附民,576,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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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76號
原 告 吳昇鴻


被 告 盧柏
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9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名為「百瑞發投資
公司」之假投資網站與名為「Coinworld」之車手團基於三
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該詐欺
集團先以假投資之詐術詐欺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後,再提
供由詐欺集團掌控之電子錢包地址予原告,表面上要求原告
聯絡「Coinworld」要求購買泰達幣入金,實則藉此以泰達
幣之形式獲取贓款。「Coinworld」並於民國113年9月至11
月間,陸續配合上述假投資網站之指示,指示不詳共犯向原
告收取9次共計新臺幣(下同)860萬元款項,再將對應之泰
達幣轉入上述電子錢包地址,致該假投資網站因而獲取贓款
,原告因此受有860萬元之財產上損害,被告為該詐欺集團
成員之一,原告因被告之詐欺犯行受有860萬元之損害,爰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6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書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刑事
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所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按諸立法本旨
,自係包含不另為無罪諭知之情形在內。
四、經查,被告所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固經本院以
114年度金訴字第19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未遂罪並判處有期徒刑在案,惟就檢察官主張被告應
就原告本件起訴已遭詐欺集團詐騙得逞而交付之860萬元(
即附表所示原告已交付款項予不詳共犯部分)負擔共同正犯
罪責部分,業經本院於同一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原
告復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揆諸前開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采蓉附表:
編號 原告 詐騙方式 面交時間 面交金額 1 吳昇鴻 假投資 113年9月18日 11時30分許 20萬元 2 113年9月25日 11時13分許 80萬元 3 113年9月27日 17時30分許 60萬元 4 113年10月8日 19時43分許 60萬元 5 113年10月18日13時18分許 180萬元 6 113年10月25日11時50分許 20萬元 7 113年10月28日20時21分許 130萬元 8 113年11月8日 20時1分許 300萬元 9 113年11月11日14時18分許 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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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