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557號
KSDM,114,附民,557,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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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5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送達代收人 胡綵麟
被 告 吳慶生


傅景芳
劉純彰
陳神發

馮瀅存

楊思𤧟

劉淑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1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王冠霖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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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