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41號
原 告 林怡如
訴訟代理人 章文傑律師
李奕成律師
被 告 洪瑀妡(原名洪淑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8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
金訴字第28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前揭法條規定
,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
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
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