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4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旺蓉
蔣緣緣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12656號、114年度偵字第12657號、114年度偵字第12658號、1
14年度偵字第12659號、114年度偵字第14745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
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後,本
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改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