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282號
KSDM,114,金訴,282,202509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韋銘



具 保 人 莊婷妤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3619號、第22695號、第24750號、第26301號、
第30226號、第34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婷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韋銘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
3年4月17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並由具保人莊婷妤
繳納現金後獲釋。惟被告於本院114年5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本院復於11
4年9月9日再次傳喚被告,而被告經合法傳喚仍無正當理由
未到庭,且具保人現無在監押,其經合法通知亦未督同被告
到庭,有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暫
收臨時收據、國庫收款存款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傳票送達證
書、本院114年5月6日、114年9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報到單及
準備程序筆錄、本院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
情,並於114年5月15日已出境至柬埔寨,亦有卷附被告之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查詢資料可參,足
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家伃                  法 官 黃偉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