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406號
KSDM,114,金簡,406,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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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靖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38129號、114年度偵字第7220號)及移送併
辦(114年度偵字第22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靖湘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參仟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洪靖湘已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供犯罪集
團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倘有被害人將款
項匯入該金融帳戶致遭該犯罪集團成員提領,即可產生遮斷
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竟基於縱
有人持其所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犯罪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亦
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
113年9月25日前某日,在不詳處所,透過通訊軟體「LINE」
將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中華郵政帳戶)網路郵局、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銀行帳戶,以上合稱
本案2帳戶)網路銀行帳號暨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
詳「LINE」暱稱「政憲」之詐欺集團成員,復於統一超商某
門市,利用「交貨便」方式,將本案2帳戶之金融卡交寄予
該暱稱「政憲」之人及以「LINE」傳送上開金融卡密碼,以
此方式提供本案2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犯罪集團
成員取得本案2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
表所載方式向蔡孟嘉、郁懷群、陳霨盛、江昌理、林育銘
黃雅琴(下稱蔡孟嘉等6人)詐騙款項,致其等均陷於錯誤
,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本案2帳戶,旋遭
該犯罪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匯一空,而以此方式隱匿該等款項
真正之去向,洪靖湘並因而獲取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
報酬。嗣蔡孟嘉等6人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
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洪靖湘於偵查坦承不諱(見偵一卷第44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孟嘉等6人於警詢之證述相符,
復有蔡孟嘉等6人提出如附表文書證據欄所示之證據、本案2
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被告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
「政憲」聊天紀錄截圖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得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
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
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
被告係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將其申辦之本案2帳戶提供
予該犯罪集團成員用以實施財產犯罪,係對他人之詐欺取財
及一般洗錢之犯行施以助力,而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為
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犯罪集團成
員有何犯意聯絡,應論以幫助犯。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又被告既經論處幫助詐欺
、幫助洗錢罪責,即無另適用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
刑罰前置規定之餘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472號判
決意旨參照),則聲請意旨認被告期約對價交付、提供銀行
帳戶、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銀行帳戶合計3個以上之低度行
為,為幫助洗錢罪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等語,容有誤
會。而被告以一提供本案2帳戶幫助該犯罪集團詐騙告訴人
蔡孟嘉等6人,且使該集團得順利提領或轉匯並隱匿贓款之
去向,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並侵
害數法益,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幫助洗
錢罪處斷。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因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部分為事實相同之同一案件,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
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㈢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
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於本院審理中自動繳交全部所
得財物即3,000元(見本院卷第31頁),又本案為案情明確
,無傳喚被告到庭行審判程序必要之簡易案件,是雖無被告
之審理中自白,仍應有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輕其刑規
定之適用,並依法遞減之。
四、本院審酌被告係智識成熟之成年人,且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
廣泛宣導下,對於國內現今詐欺案件層出不窮之情況已有所
認知,然其恣意將其所有之本案2帳戶提供予來歷不明之人
使用,顯然不顧其帳戶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嚴重
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助長犯罪歪風,並增加司法
單位追緝本案犯罪集團成員之困難,所為實非可取;復審酌
蔡孟嘉等6人受騙而匯入本案2帳戶之金額如附表所示,且被
告犯後雖坦承犯行,然迄未為任何賠償,蔡孟嘉等6人所受
損害未獲填補;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涉及個人隱私部分,不予揭露),及其如法院前案紀
錄表所示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被告因提供本案2帳戶資料予犯罪集團成員而獲得3,000元一 情,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該3,000元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 且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繳回,業如上述,爰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又蔡孟嘉等6人所匯入本案2帳戶之款項,業由詐欺集團成員 提領或轉匯,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其就所 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故該等款項自亦毋 庸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 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入 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文 書 證 據 1 蔡孟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9日11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Facebook Messenger」暱稱「Guo Cifen」聯繫蔡孟嘉,佯稱下單失敗,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蔡孟嘉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華郵政帳戶 113年9月29日 12時40分許 3萬9,988元(聲請意旨誤載為「3萬9,938元」) 與通訊軟體「Facebook Messenger」暱稱「Guo Cifen」聊天紀錄、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客服…號專員」聊天紀錄、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交易結果、訂單凍結截圖、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Guo Cifen」個人頁面翻拍照片 2 郁懷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9日11時30分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bhfydw」聯繫郁懷群,佯稱中獎但需支付核實金云云,致郁懷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華郵政帳戶 113年9月29日 12時42分許 4萬9,989元 0000000詐案照片 中華郵政帳戶 113年9月29日 12時46分許 1萬4,997元 3 陳霨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9日10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Facebook Messenger」聯繫陳霨盛,佯稱下單失敗,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陳霨盛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元大銀行帳戶 113年9月29日 13時58分許 4萬9,985元 0000000受理陳霨盛遭詐騙案照片 4 江昌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間,以通訊軟體「Facebook Messenger」暱稱「李琬奇」聯繫江昌理,佯稱可透過「BINANCE(幣安)」手機程式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江昌理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華郵政帳戶 113年9月28日 20時47分許 2萬元 造橋鄉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社群網站「Facebook」、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婉琪」個人頁面、幣安手機程式截圖 5 林育銘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7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佩宜(佳期如夢)」聯繫林育銘,佯稱可透過「華展投資」手機程式股票云云,致林育銘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華郵政帳戶 113年9月25日 11時7分許 5萬元 轉帳結果、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華展客服NO.006」、「華展客服NO.009」 聊天紀錄翻拍照片 113年9月25日 11時8分許 5萬元 6 黃雅琴 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7月起,以LINE向黃雅琴佯稱:可下載「華展投資」APP,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雅琴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華郵政帳戶 113年9月25日11時2分許 5萬元 詐欺集團使用之LINE個人主頁擷圖4張、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擷圖2張 113年9月25日11時4分許 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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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