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4年度,15號
KSDM,114,重訴,15,2025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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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琪



選任辯護人 許毓民律師
被 告 許惠珊


選任辯護人 張義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33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李文琪許惠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
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
、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改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張雅文                    法 官 黃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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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