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緝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亞辰(TSAI YA CHEN)
選任辯護人 葉玟岑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
59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亞辰於民國108年8月間,基於偽造私
文書供行使之犯意,偽造臺北榮民總醫院英文用藥處方箋,
內容略為臺北榮民總醫院醫師於108年8月19日提出說明,證
明「YA CHEN TSAI」(生於0000年0月00日)需定期服用文
件內所載藥物,藥物數量因不知醫師開立數量暫留空白等情
,並於同月18日自美國住處以LINE傳送圖片檔案予在臺父親
蔡木發(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
5968、15969號緩起訴處分確定)。蔡木發則於收到檔案後
,在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住處將其彩色列印,另在前述
偽造處方箋藥品名稱後各填寫「56」以表明為56顆之意,並
於翌日持被告健保卡,向臺北榮民總醫院精神醫學部護理人
員稱係被告家屬,合計代為領得管制藥物Dormicum Switcer
land FC (有第四級毒品氯硝西泮)、Stilnox FC (檢驗
出有第四級毒品咪達唑他)及Rivotril Spain (檢驗出第
四級毒品佐沛眠)共168顆,後於同日15時30分許,在臺北
市○○區○○路0段00號統一便利超商交寄DHL國際郵包,將文件
資料夾內頁挖空放置前述管制藥物(僅寄出166顆),連同
上述偽造英文處方箋放入文件包裹,欲藉以規避美國海關對
管制藥物入境之檢驗,寄送給在美國德州之被告,以此方式
行使前述偽造英文處方箋,致生損害於臺北榮民總醫院及DH
L公司對於郵包內容物之正確性審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
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業於114年4月23日死亡一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及
死亡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見訴緝卷第9、17頁),揆諸前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