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WESLEY TAN JIUN WEI(中文名:陳君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
偵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WESLEY TAN JIUN WEI(中文名:陳君偉)所犯為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
認為就被告被訴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黃立綸
法 官 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偲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