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榮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19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民國114年9月5日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意見(詳訴卷185、190頁)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侯雅文
法 官 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