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346號
KSDM,114,訴,346,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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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具 保 人 陳奕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34102、34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奕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彥嘉(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陳奕守(下稱具保人)於民國113年10
月31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
應於114年8月20日10時許到庭進行準備程序,並諭知具保人
偕同被告到院,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且將上開傳票及通
知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詎被告未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
偕同被告到庭,又被告於上開庭期查無在監在押之紀錄,竟
無故不到庭,復經本院拘提及囑託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拘提
,仍拘提無著,被告並經高雄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另
通緝中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000000
00號)、被告及具保人住居所之送達證明書、被告及具保人
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本院拘票等資料在卷可查,
足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將具保
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蔡培彥                  法 官 黃則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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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