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200號
KSDM,114,訴,200,2025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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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吳政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0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偉笙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蕭偉笙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
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放火
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
認為有反覆實行該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預防再犯,而有羈
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
規定,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處分羈押3月,再經本院裁定自
114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14年9月26日予以訊問
後,被告否認上揭犯行,僅坦認涉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
火燒燬他人物品罪,然依卷內相關事證,仍足認被告涉有放
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自述
罹有身心病症,精神狀況非佳,先前已有在租屋處燒炭之行
為,復曾對親屬施以肢體、言語暴力、砸毀家中物品或揚言
施暴,並曾於強制送醫過程中毆打員警,本件則係對父親臥
室內之床鋪放火,嗣於在押期間曾因情緒激動而對獄友施以
暴力,顯見其受精神病症影響,易於情緒失控,遇有外界刺
激即習以極端之衝突、爭執方式回應,佐以被告自承本件放
火動機係對其父不滿,為出一口氣、宣洩情緒,卷內復無證
據足證其身心狀況已有顯著改善,以被告上開個人條件而言
,堪認仍有因情緒劇烈波動而脫序再為放火行為之高度蓋然
性,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放火罪之虞,是被告前揭羈押
之原因仍然存在;被告雖稱其尚須負擔家計,並已理解自身
錯誤暨反省,應無再犯可能等語,惟仍不足以動搖本院之前
揭認定。
三、本院審酌本件被告犯罪之性質、被告個人情狀,認本件被告
燒燬父親臥室內床鋪之行為,對同住親屬、同棟住戶之生命
、身體安全構成潛在危險,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及社會治安。
參諸被告本案犯行暨再犯同一犯罪對社會之危害程度、羈押
對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不利益,認若採其餘侵害較小如具
保、限制住居等處分替代羈押,於被告不定時受制於負面情
緒之情形下,並非防範其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有效手段,且
公訴檢察官同認被告尚有延長羈押之必要(院卷第213頁)
。是為防衛社會安全,本件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
告自114年10月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粟威穆                   法 官  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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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