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832號
KSDM,114,聲,1832,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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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于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于子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于子立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
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9罪,先後業經法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經核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
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附表編號2至9各罪均分布
於民國112年2月至4月間所為,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相隔
逾2年,且所犯均係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罪質類型
及法益侵害性相類,其所為對於法秩序呈現之漠視態度及對
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等整體犯罪情狀、刑罰之邊際效益,
並考量附表編號1至6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附表編號7至9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之內部界
限,暨受刑人具狀表示:本人已深切反省,目前家中有父母
需照顧,且已有固定工作,積極努力維持正常生活,請從輕
定應執行刑等語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雖業已執行完畢, 惟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檢察官執行時扣除前已執行之 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偉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9月 109年8月初至109年11月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17號 112年6月17日 同左 112年7月17日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已執畢。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2月某日至112年4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號 113年1月16日 同左 113年2月19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3月某日至112年5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號 113年1月16日 同左 113年2月19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8月 112年2月7日至112年4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號 113年1月16日 同左 113年2月19日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8月 112年4月間至112年4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號 113年1月16日 同左 113年2月19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8月 112年4月12日至112年4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號 113年1月16日 同左 113年2月19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10月 112年3月22日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36號 114年3月28日 同左 114年5月13日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1月 112年3月22日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36號 114年3月28日 同左 114年5月13日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0月 112年3月22日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36號 114年3月28日 同左 1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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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