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812號
KSDM,114,聲,1812,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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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劉力豪


具 保 人 李宛儒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
度執聲沒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宛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劉力豪因詐欺案件,前經具保
李宛儒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後,由檢察官許
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
第1項、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38
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竟無正當
理由不到案,又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
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
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
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
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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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