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志宏
籍設澎湖縣○○鄉○○村0○0號(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志宏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志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
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
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犯罪日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均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
案號、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且均確定在案等事實,
有如附表所示案號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
國113年9月4日)前所犯,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
執行刑之要件,應予准許。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
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9罪宣告刑之最
長期(即有期徒刑3年)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
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之總
和(即有期徒刑9年3月)。
四、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之考
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
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
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
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
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定之(最高法
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衡酌受刑人
上開9罪,其中8罪為加重竊盜罪,另1罪為放火燒燬現未有
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罪,被害人不同,侵害法益類
型及犯罪手法均不同,犯罪時間橫跨在112年8月至113年2月
間,爰就受刑人所犯上開9罪之行為時間,所犯數罪反應出
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及矯正效益等綜
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另本院已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之意見,惟迄今未見回 覆,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併予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 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孟葳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罪 有期徒刑3年 112年12月6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1號 113年7月29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1號 113年9月4日 2 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11月 113年2月14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1號 113年7月29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1號 113年9月4日 3 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10月 112年10月21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1號 113年7月29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1號 113年9月4日 4 攜帶兇器、毀越門窗竊盜罪 有期徒刑10月 112年12月6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1號 113年7月29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1號 113年9月4日 5 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10月 112年8月2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1號 113年7月29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1號 113年9月4日 6 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10月 113年1月15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1號 113年7月29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1號 113年9月4日 7 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12年12月14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1號 113年7月29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1號 113年9月4日 8 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12年11月4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1號 113年7月29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1號 113年9月4日 9 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12年12月2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1號 113年7月29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1號 1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