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718號
KSDM,114,聲,1718,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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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夏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執聲字第1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夏聖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聖亞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各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確定在案,且本院為上開案件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
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包含
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
,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
份附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610號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另本
院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數罪,除附表編號2、4、7均為
詐欺案件外,其餘各罪犯罪類型及所侵害法益未盡相同,兼
衡受刑人所犯數罪各次行為時間間隔長短、罪質、手段及因
此顯露之法敵對意識程度,暨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受刑
人對本件定刑未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采蓉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妨害役男徵兵處理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年7月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北原簡字第9號 113年6月21日 同左 113年7月23日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有期徒刑1年 113年1月23日 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 113年6月7日 同左 113年8月15日 3 妨害秩序 有期徒刑10月 112年7月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13號 113年11月26日 同左 113年12月25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5月 112年11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原訴字第76號 113年12月9日 同左 114年1月7日 5 恐嚇取財 有期徒刑7月 112年3月14日至112年6月23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原易字第67號 113年12月24日 同左 114年1月24日 6 傷害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0年8月15日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37號 114年3月12日 同左 114年4月15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12年11月21日 本院113年度審原金訴字第84號 114年4月11日 同左 1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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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