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699號
KSDM,114,聲,1699,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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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99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何宗儒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雄
檢冠山114執聲他1618字第114906631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何宗儒(下稱異議
人)前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568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定
應執行刑30年(共25罪,詳如附表),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
30年雖與外部界線無違,然聲明異議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
、6、16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罪,如編號4所示之罪為持有
毒品罪,如編號7至15、18至20所示之罪均為販賣毒品罪或
轉讓毒品罪(販賣或轉讓對象總共7人,販毒所得僅新臺幣3
萬8,000元,且所販賣或轉讓毒品均屬微量毒品),又附表
編號1至25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100年6月3日至101年4月
10日間,原裁定並未具體說如何審酌各罪彼此間之關連性,
逕定應執行刑30年之最高上限。又附表編號1至20號所示之
罪,曾定應執行20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
第632號裁定);原裁定編號21至25號所示之罪,亦曾經定
應執行11年6月(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22號裁定),是原裁
定所定應執行刑30年幾乎等於原先所定二個應執行刑接續執
行(31年6月)。故原裁定並不合於定應執行刑之撫刑本旨
,已違反裁量之內部界線,異議人據此請求檢察官重新定應
執行刑,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檢察官
以114年7月30日雄檢冠山114執聲他1618字第1149066312號
函(下稱本案函文)否准異議人重新定應執行之聲請,檢察
官之執行指揮與撫刑之本旨有所悖離,請求撤銷上開公函云
云。
二、異議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符合法定程式:
(一)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亦定有明文。而此所稱
「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
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故載明
檢察官否准受刑人請求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旨所為函復
,乃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拒絕受刑人之上開請求,自得為聲明
異議之標的,不受檢察官並未製作執行指揮書之影響(最高
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5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異議人為有聲明異議權之人,並就原裁定所示各罪,具
狀請求檢察官更定應執行刑,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本案函
文駁回其請求,此經本院調閱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執聲他字
第1693號執行卷宗核閱在案(按:茲因異議人另向高雄地檢
署提起行刑權確認聲請案,高雄地檢署以114年度執聲他字
第1618號案受理,本件重新定應執行刑聲請案及另案註銷執
行指揮書聲請案,均以本案函文一併函覆異議人,故本案函
文字號為114執聲他第1618字第1149066312號函)。依照上
述規定及說明所示,異議人為有聲明異議權之人。又本案函
文雖非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惟函文已記載拒絕受理異議人
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異議人自得對此聲明異議。則異議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故
異議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明異議,應屬適法。是以,異議人
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符合法定程式,本院自應就異議人之主張
有無理由,予以判斷與決定。
三、異議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
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
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
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
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
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
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
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
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
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
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
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
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
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
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
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
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
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
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此為最高法院最
近之統一見解。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
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
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
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參照)。
(二)異議人雖以前開理由聲明異議,然原裁定已於異議人所犯如
附表所示各罪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9年),各刑合併之刑
期(有期徒刑76年6月,計算式略)以下定其應執行刑,且
未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如附表備註欄所示曾經定執行刑之
有期徒刑20年及11年6月,加計附表編號21之有期徒刑6月,
共計32年)之法定範圍內,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經核並
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界限,符合量刑裁量之外部性界
限及內部性界限,且尚難認有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
平正義之情形之裁量權濫用情事,又適用「限制加重原則」
之量刑原理,對異議人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
裁量權之目的,並無造成異議人責罰不相當之情形。且原裁
定前亦經異議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
年度抗字第8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復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
台抗字第360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而告確定,有上開裁定附
卷可參,參諸前開說明,異議人本件請求重新定其應執行刑
,仍應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而不應准許,故本案檢察
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異議人就原裁定所示之數罪
,以本案函文否准異議人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於法
無違,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從而,異議
人本件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家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年、月、日)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 101年1月11日0時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003號 101年7月26日 同左 101年7月26日 編號1至20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 2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8月 101年1月16日23時4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003號 101年7月26日 同左 101年7月26日 3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 101年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003號 101年7月26日 同左 101年7月26日 4 持有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 101年1月16日17時50分許為警查獲前不詳時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003號 101年7月26日 同左 101年7月26日 5 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年4月 101年1月間某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0號 101年7月26日 同左 102年8月20日 6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 101年4月10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28號 102年8月16日 同左 102年8月16日 7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年1月 101年3月13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28號 102年8月16日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 102年12月12日 8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年 101年4月6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28號 102年8月16日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 102年12月12日 9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11月 101年4月10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28號 102年8月16日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 102年12月12日 10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10月 101年2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28號 102年8月16日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 102年12月12日 11 販賣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4月 101年2月25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28號 102年8月16日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 102年12月12日 12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年2月 100年12月6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28號 102年8月16日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 102年12月12日 13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年2月 100年12月23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28號 102年8月16日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 102年12月12日 14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年4月 100年12月26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28號 102年8月16日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 102年12月12日 15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年4月 101年2月12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28號 102年8月16日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 102年12月12日 16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8月 101年4月10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28號 102年8月16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28號 102 年8 月16 日 17 未經許可販賣子彈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新臺幣30,000元 100年5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 1034、第1156號 102年8月29日 同左 102年9月24日 18 轉讓禁藥 有期徒刑8月 100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 1034、第1156號 102年8月29日 同左 102年9月24日 19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6月 100年6月3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 1185、第1186號 103年1月9日 同左 103年1月28日 20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6月 100年6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 1185、第1186號 103年1月9日 同左 103年1月28日 21 共同傷害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100年8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2號 103年4月30日 同左 103年5月27日 22 共同攜帶兇器強盜 有期徒刑8年6月 100年10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2號 103年4月30日 同左 103年5月27日 編號22至25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6月。 23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 有期徒刑9年 101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2號 103年4月30日 同左 103年5月27日 24 共同恐嚇取財 有期徒刑9月 101年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2號 103年4月30日 同左 103年5月27日 25 共同恐嚇取財未遂 有期徒刑7月 101年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2號 103年4月30日 同左 10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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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