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380號
KSDM,114,聲,1380,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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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全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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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 年度執聲字第1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全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拾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全雄因犯強制性交等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受刑人之請求,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併合
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
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
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
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
,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並達刑罰目的。是數罪併罰定應執行
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
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
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
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
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
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
性,妥適定執行刑。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
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
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茲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述得易科罰金之罪(
附表編號2)、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
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而檢察官則
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附表編號3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3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從
而,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復依上揭規定,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
,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附表
編號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則本院就附
表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亦應受前開裁判所
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就有期徒刑部分即不得重於
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
徒刑17年)。考量受刑人所犯分別為強制性交、肇事逃逸、
過失傷害等罪,同時衡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民國113
年2月至同年11月間)、侵害法益及犯罪型態有所不同等整
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
行刑之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並考量受刑人經
檢察官以前揭調查表及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
3項規定詢問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受刑人請求從輕
量刑等節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過失傷害 強制性交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共2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年、11年 犯罪日期 113.2.24、113.5.11(聲請書漏載此日期,應予補充) 113.2.24、113.5.11 113.11.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4年度調偵字第40號 臺南地檢114年度調偵字第40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64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4年度交訴字第17號、第25號 114年度交訴字第17號、第25號 113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4.3.5 114.3.5 114.4.2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4年度交訴字第17號、第25號 114年度交訴字第17號、第25號 113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4.10 114.4.10 114.5.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89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895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44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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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