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274號
KSDM,114,聲,1274,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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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世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世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世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
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
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
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民國114年4月15日)犯
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前述各罪之犯罪時間
、罪質類型暨其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定其應執行之
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 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 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 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 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衡諸檢察官聲請就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6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其案情相 對單純,且本院於裁量時因受內、外部界限之約束,可資減 讓之空間甚微,本院認無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併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6.7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4710號 114.2.26 同左 114.4.15 編號1至2曾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 2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8.4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3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5.15 高雄地院114年度簡字第396號 114.3.27 同左 114.5.14 4 公共危險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6.9 高雄地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93號 114.4.2 同左 114.5.20 5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4.10採尿回溯72小時內某時 高雄地院114年度簡字第1124號 114.5.13 同左 114.6.25 編號5至6曾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 6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5.10採尿回溯72小時內某時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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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