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537號
KSDM,114,簡附民,537,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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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37號
原 告 韓定揚
送達代收人 許思美
被 告 黃琬婷
上列當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簡字第283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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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